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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构成违法解除
2011-05-07 11:38:07 来源:唐付强
未做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构成违法解除
撰稿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唐付强律师
对于一般的劳动者,如果满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对其进行解除,而无其他法定要求。但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相关法律加强了对其的保护,需要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前未对此类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非常可能陷入违法解除的境地。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3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食品公司,从事金属焊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以后每年续签一次,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陈某继续在食品公司从事原工作。食品公司未安排陈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于2008年6月6日安排陈某离岗并书面通知陈某安排其6月9日至13日休带薪假,双方劳动关系于6月13日解除,陈某6日后未再上班。陈某不服,认为自己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岗位,食品公司未为其进行离职前执业健康检查便解除了劳动关系,构成了违法解雇。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二、双方观点:
陈某认为,公司突然对其进行辞退,并未为其做离职前健康检查,因此构成违法解雇。
公司则认为,陈某在公司处从事焊接工作,但公司已每年为陈某做健康体检,因此无需再做离职前健康检查。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与食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四年零七个月,陈某从事的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食品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未依法对陈某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故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2009年1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食品公司支付陈某赔偿金人民币19507.80元。
四、案例评析
为了加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解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先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就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在本案中,在公司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时未对陈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上违法,因此构成违法解雇,用人单位应当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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